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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通知


  (四)严格租后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当承租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已超过当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应当退出。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七、加大政策支持

  (一)土地供应。

  1. 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各地应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同时根据供地时序落实到具体地块。公共租赁住房新增建设用地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2. 采取灵活的土地供应方式。政府投资建设的和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3. 积极盘活利用存量、闲置土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充分利用闲置的厂房、仓库、办公等非居住用房及空闲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可用于改建或改造为公共租赁住房。

  4. 严格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出让(租)合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用地供应中,必须将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并纳入出让(租赁)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同时明确约定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

  (二)资金支持。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在中央对公共租赁住房给予资金补助的基础上,省财政通过以奖代补形式,对地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市、县人民政府应统筹安排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租赁补贴所需资金,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

  (三)税费支持。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依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

  (四)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认真执行人民银行、银监会有关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政策。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经营项目发放中长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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