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地方政府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根据就业人员需要,合理确定成套住宅和集体宿舍建设规模。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居住矛盾突出的城市应采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解决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大型用工企业应积极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解决本企业职工居住问题。
(三)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投资机构投资建设、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政府给予优惠政策支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经营、维修等日常工作。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各地国有投资公司应积极开发建设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
(四)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安全、宜居、省地、节能要求,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有关建筑标准、规范和规定。
(五)鼓励各地、各单位改建(改造)旧住房为公共租赁住房,完善室内外配套设施设备,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改建(改造)非住宅用房为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满足规划要求,按规定履行土地等报批手续。
六、加强租赁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确定。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市场租金水平、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限价租金,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也可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政府给予承租对象一定租赁补贴。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投资机构建设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由其根据市场运营情况自行确定租金标准,政府给予承租对象一定租赁补贴。对其确定的租金标准,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管调控。
(二)确保分配公平公正。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和租后管理制度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发放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程序严格准入审批,确保房源和补贴资金分配公开、公平、公正。
(三)规范合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合同示范文本由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制订。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