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后可以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二)新就业职工。市、县人民政府应将住房困难的新就业职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主要包括刚参加工作的大、中专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等,具体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三)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市、县人民政府应将在城市长期工作生活、有稳定收入、住房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具体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四、保障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
(一)实物配租。由政府、相关机构或用工单位向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一定标准收取租金。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等方式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包括成套住宅和集体宿舍。成套住宅主要供应符合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条件具备的,也可向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供应。集体宿舍主要向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供应。
(二)货币补贴。由政府或用工单位向保障对象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支持其自行承租住房。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制度,加强租赁补贴资金监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标准根据当地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测算,也可按照当地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水平的一定比例计发,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市场平均租金水平的40%,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市、县人民政府应定期公布租金补贴标准。
五、多渠道筹集房源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各地廉租住房房源在满足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需求后,经依法批准,也可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出租。
(一)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在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设区城市应按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面积的3%-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经济较发达、房价较高的县级城市也可在商品住房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各地应将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套数、面积、套型结构、建设标准、配套设施、违约责任等作为土地出让和规划批复的前置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和规划批复文件。建成后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收回。配建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