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通知
(川府发[2010]26号 2010年9月14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解决广大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健全我省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保障对象,限定租赁标准,帮助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居民,通过租赁方式解决基本居住困难的一种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要符合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和健全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总体要求,以有效解决保障对象阶段性居住困难,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目标,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政策覆盖面,促进住房租赁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投入,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充分调动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二)因地制宜,分别决策。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市场小户型租赁住房供需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规模和供应对象。设区城市和商品住房价格较高的县级城市应加大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力度,增强公共租赁住房有效供应。
(三)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市、县人民政府要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并纳入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分年度组织实施。
三、保障对象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收入在当地平均收入水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认定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主要依据其住房状况、家庭收入以及家庭财产情况。中等偏下收入线可根据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人均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住房困难条件可按照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条件执行,也可另行制定。中等偏下收入线标准和住房困难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