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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0]0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宜文〔2010〕1号)精神,设立宜昌市环境保护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职责。

  (二)增加辐射安全和核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三)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职责。

  (四)增加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全民环保行动、组织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考核职责。

  (五)加强环保执法和法制宣传职责。

  (六)加强为大企业、项目建设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七)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市、区)政府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流域、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市政府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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