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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根据《审计法》的规定,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或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1、市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

  2、事业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的财务收支。

  3、县(市、区)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4、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国务院规定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市属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5、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6、市政府部门、县(市、区)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进行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依据《审计法》和有关规定,对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六)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实施对市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市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重大经济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全市审计专业培训,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县(市、区)政府共同领导县(市、区)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县(市、区)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违反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依据《审计法》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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