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负责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统一指挥和检查监督工作;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行使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政处罚权;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以及固体废弃物违规处置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侵占街道、人行道乱停乱放车辆和各类占道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市政府调整的其他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四)负责城区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参与城市规划区各类绿化用地绿线划定、雕塑审查;负责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有关绿化设计方案审查、绿地面积核准;管理城市规划区古树名木。
(五)负责城区道路、桥梁、隧道、排水等市政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区(不含长江大堤)防洪排涝的组织实施工作。
(六)负责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的收运处置管理工作;负责城区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拆迁和管理工作;负责环境卫生作业市场的培育、监督与管理工作。
(七)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城市管理、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等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核准、审批。
(八)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的市政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相关基础设施移交管理工作。
(九)负责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并监督执行;负责城区环境综合整治、门前“三包”的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办工作;协调卫生、工商、公安、住建委、规划、环保等部门有关城市环境综合管理与整治方面的关系。
(十)负责城市管理科研和技术进步工作;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的信息、统计和报表工作。
(十一)负责城市管理110联动信息服务工作,组织、检查和督办城市管理方面市民投诉的落实。
(十二)开展城市管理宣传教育,提高市民文明卫生素质。
(十三)根据市政府授权,指导县(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市政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各区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
(十四)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