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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三)负责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统一指挥和检查监督工作;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行使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政处罚权;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以及固体废弃物违规处置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侵占街道、人行道乱停乱放车辆和各类占道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市政府调整的其他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四)负责城区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参与城市规划区各类绿化用地绿线划定、雕塑审查;负责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有关绿化设计方案审查、绿地面积核准;管理城市规划区古树名木。

  (五)负责城区道路、桥梁、隧道、排水等市政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区(不含长江大堤)防洪排涝的组织实施工作。

  (六)负责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的收运处置管理工作;负责城区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拆迁和管理工作;负责环境卫生作业市场的培育、监督与管理工作。

  (七)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城市管理、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等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核准、审批。

  (八)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的市政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相关基础设施移交管理工作。

  (九)负责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并监督执行;负责城区环境综合整治、门前“三包”的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办工作;协调卫生、工商、公安、住建委、规划、环保等部门有关城市环境综合管理与整治方面的关系。

  (十)负责城市管理科研和技术进步工作;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的信息、统计和报表工作。

  (十一)负责城市管理110联动信息服务工作,组织、检查和督办城市管理方面市民投诉的落实。

  (十二)开展城市管理宣传教育,提高市民文明卫生素质。

  (十三)根据市政府授权,指导县(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市政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各区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

  (十四)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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