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0]0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宜昌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宜昌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宜文〔2010〕1号)精神,设立宜昌市城市管理局(挂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指导县(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市政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行业管理。
(二)增加协调卫生、工商、公安、住建委、规划、环保等部门有关城市环境综合管理与整治方面关系的职责。
(三)增加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城市道路、排水、防汛、市容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的职责。
(四)加强负责城市管理110联动信息服务工作,以及组织、检查和督办城市管理方面市民投诉落实工作的职责。
(五)取消对城区护岸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拟订城市管理的地方性规章及相关政策措施、行业标准和规范,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研究拟订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市政设施维修管养、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护等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城市道路、排水、防汛、市容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拟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园林绿化管护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研究,经市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征收本系统依法征收的行政事业性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