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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0]0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宜昌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宜昌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宜文〔2010〕1号)精神,设立宜昌市林业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对进入市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开展教学科研、进入市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参观旅游审批的职责。

  (二)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荒漠(沙化土地和石漠化地区)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加强全市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三)加强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发展,依法维护林农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职责。

  (四)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国家森林资源保护、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负责拟订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监督实施。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组织、指导、监督林业重点工程建设。

  (三)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指导公益林、商品林和林木种苗、花卉的培育和管理。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和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指导林业综合开发和低产林改造。组织协调防止荒漠化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四)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开展全市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化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组织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指导林地、林权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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