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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小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小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2010年2月27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通过,2010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查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小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 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保护区位于湖南省永顺县境内,地理坐标为东经110°6′50″-110°21′35″,北纬28°42′15″-28°53′55″,总面积26347.6公顷,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具体界限以国务院批准的《湖南小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为准。

  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三条 凡在保护区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坚持统一规划、严格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人民政府)、永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区的保护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区保护管理所需经费及林农补偿资金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 永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区的保护工作。

  保护区所在地乡人民政府应当配合保护区管理机构做好保护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保护区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引导村(居)民增强资源保护意识,按照保护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要求,合理安排生产、生活。

  进入保护区的游客和其它人员,应当爱护保护区自然资源和公共设施,遵守保护区的有关管理规定。

  对保护区保护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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