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0]0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宜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宜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宜文〔2010〕1号)精神,设立宜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市卫生局的组织查处全市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纪行为、全市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工作职责划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增加全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职责。
(三)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
(四)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五)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六)加强为大企业、项目建设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七)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全市性安全生产政策措施的建议,拟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全市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负责全市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全市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监督管理中、省在宜和市属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