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承办由市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市政府在行政诉讼案件中的应诉工作;监督、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
(九)承办以市政府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赔偿事务;指导、协调全市行政赔偿工作。
(十)负责市政府的法律事务工作,办理市政府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论证;参与市政府重要经济合同、协议的起草、审查和修改工作,办理涉及市政府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案件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指导、协调市政府各部门和全市各级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政府法制理论研究、法制宣传和培训工作,进行政府法制工作经验交流,做好政府法制咨询服务工作。
(十二)为大企业、项目建设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政府法制办设4个内设机构:
(一)秘书科
负责本办机关的文秘、机要、档案、保密、会务、电子政务等工作;负责政府法制宣传、政府法制理论研究与经验交流和各科的业务协调工作;负责本办机关党组织的日常工作;负责机构编制、人事、劳资、财务、退休干部服务和后勤保障、接待等工作;负责与宜昌仲裁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联系工作。
(二)行政规范科
负责拟定市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的计划,并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实施;负责起草、审查、修改需要提请市政府审议、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协调规范性文件(草案)拟定过程中的有关争议;办理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上报备案、解释、译审、编纂、清理工作;承办市辖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草案)的审查、修改、报批工作;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及所属部门、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交给市政府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
(三)行政复议科
办理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事项;办理或组织办理起诉市政府的行政案件应诉事项;监督、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办理以市政府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赔偿事项;办理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工作;办理本办负责的信访事项。
(四)法制协调科(挂法律事务科牌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