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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0]0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宜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宜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宜文〔2010〕1号)精神,设立宜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为市政府办公室管理的部门管理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市政府法律事务工作职责。

  (二)增加法治政府建设中的有关工作职责。

  (三)加强为大企业、项目建设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拟定市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实施。

  (二)组织起草和审查修改需要提请市政府审议、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办理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其他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三)承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政府发给市政府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并受市政府委托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四)承办市辖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草案)的审查、修改、报批工作。

  (五)办理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指导全市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六)办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上报备案和解释、译审、编纂、清理工作。

  (七)指导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组织实施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审查工作,对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各行政机关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中的矛盾和争议,负责建立健全全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承办市政府向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依法行政情况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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