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综合治理重大在建项目建设环境、企业周边治安环境和装修建筑领域市场环境。继续采取“统一立项、上下联动”方法,统一选择在建公路、油气输送、央企省企在洛投资工程等重大项目,全力解决影响工程建设的恶意阻工和“四乱”、“四难”、“吃拿卡要”等问题,推进项目顺利实施。继续按照“上下联动、属地整治”和“打防并举、标本兼治”原则,深入治理企业周边治安环境,严厉打击扰乱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违法行为,加强企地、企警联防共建,创建企业治安环境安全文明示范单位,建立完善企、警、地共建的治安环境长效机制。扎实开展装修建筑领域市场环境专项治理,依法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强装强卸、强包工程、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维护业主、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四)进一步规范行政征收行为。认真落实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不准”规定和市委、市政府作风效能建设“十个严禁”规定,禁止利用任何形式加重企业负担。在市、县两级推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一费制”,由本级政府指定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对各行政执法单位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登记和审核汇总,企业年度应缴费用由“一费制”实施机构集中一次性征收后分别转付相关部门财政专户,执法单位与企业不再发生直接的征缴关系,有效避免行政执法单位利用行政征收直接或者变相“乱收费”,规范涉企收费行为。
(五)认真做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组织实施和后续监管工作。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对已经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内部制约制度,要采取具体措施,在本系统认真组织实施,确保逐项逐单位得到落实。组织开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内部制约制度实施情况监督检查,了解掌握实施情况,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查纠违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修订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改进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确保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取得实效。贯彻执行好《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涉企罚款收费备案制度(试行)的通知》(洛办〔2009〕71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司法机关对企业采取冻结账户等措施和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行政处罚实行报告备案制度和通报制度的通知》(洛办〔2008〕119号)、《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文明执法制度的通知》(洛发〔2006〕13号)有关规定,切实规范涉企罚款收费行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和司法行为的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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