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急响应:根据事故发生原因、环节和工作职责,决定启动本部门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或配合其他食品监管部门调查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4.县(区)政府应急响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三)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根据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确认、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县(区)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或通报。
市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四)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应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应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五)响应终止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认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处置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跟踪处理过程,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市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二)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