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综合协调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检查督促事发地和各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五)县(区)应急指挥部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应当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其应急指挥部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卫生局。
三、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要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设立举报电话。各监管部门负责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工作。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实现监测信息共享。
(二)预警
各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发展的趋势,及时作出预警。
(三)报告
1.报告主体
责任报告单位: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食品检验机构、学校、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责任报告人:行使职责的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2.报告范围
对公众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处置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