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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表彰奖励规则

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表彰奖励规则
(2010年1月16日八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表彰奖励在律师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和模范履行会员义务的会员,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宗旨和原则)

  会员表彰奖励工作以鼓励和教育会员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模范履行会员义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努力促进社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提升律师形象和应有的社会地位为宗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适用)

  本规则适用于上海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四条 (定义)

  本规则所指表彰奖励是指,本会直接对会员授予荣誉称号、给予物质表彰奖励等;对会员接受全国律协或上海市级以上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授予的荣誉称号等奖励后再追加的相应表彰奖励。

  第五条 (管理)

  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会员表彰奖励的组织评定工作。

  第六条 (经费)

  会员表彰奖励的经费列入本会年度财务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表彰奖励的种类、条件、标准以及期限

  第七条 (表彰奖励的种类)

  对会员的表彰奖励分集体和个人二种。              
  (一)集体类表彰奖励:

  (1)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并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证书、和奖牌等。

  (2)常务理事会决定的其他集体类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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