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在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安全生产,推动科学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抗击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等重大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推动国防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十)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为保证先进性,原则要求此次推荐评选的重点是2005年以来被表彰的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或被授予其他相应称号的先进个人。对未获得过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成绩特别突出的,或已获得过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近年又有特别突出贡献的,也可参加这次评选推荐。
三、名额分配原则及评选推荐办法
省分配给我市2010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名额4名,其中企业职工2名(至少1名是一线职工或专业技术人员)、农民1名、其他类型(指党政群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1名。
省分配给我市的名额中不含企业负责人。
法院、检察院系统国家已留名额单独评选,各地可通过系统内积极申报。
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接受群众监督。推荐人选必须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层层选拔,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会议、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在本单位或一定范围内公示,自下而上产生,做到群众公认。
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这次评选。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与党政机关同级干部同等对待,但在教学、科研等方面作出特殊贡献(是指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获得过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等国家级奖励)的专家或学术带头人,可按科技人员对待。
按照条件,各县、区推荐每种类型人员不超过1人,市直有关单位推荐不超过1人。
四、表彰奖励
对受到表彰的人员,国务院将发布表彰决定,分别授予“全国劳动模范”或“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相应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其中“全国劳动模范”授予企业职工、农民和其他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全国先进工作者”授予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
五、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