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管理责任
一级管理。县区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辖内秸秆禁烧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直接负责人,县区(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包乡镇(办事处)负责同志为相关责任人。县区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落实辖区内秸杆禁烧工作和分级监管的各项任务:负责对乡镇(办事处)秸秆禁烧工作的督促和指导,负责督促环保部门实施秸秆禁烧行政告知工作和秸杆禁烧期间的日常巡查及责任追究工作,负责及时处置由秸秆焚烧引起的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
二级管理。乡镇(办事处)书记为本级管理的主要责任人,乡镇长、办事处主任为直接责任人,成立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和若干个禁烧小分队。每个禁烧小分队具体负责一个重点区域所在村居的秸秆禁烧工作,负责本区域秸杆集中堆放点的规划、布点和管理,负责秸杆禁烧期间的日常巡查及处罚工作。
三级管理。村书记、村主任为本级管理的主要责任人。成立以村书记为组长,村干部为成员的村级工作组。负责本村的秸秆禁烧工作,将本村所属区域分片由工作组成员包干负责,确保本地秸秆“搬离田、集中存、不焚烧”;负责秸秆禁烧的法律、法规、政策、环保以及秸秆利用等知识的宣传工作,秸秆禁烧行政告知的逐组、逐户落实工作;负责秸秆田头堆腐还田、秸秆机械粉碎还田等秸秆禁烧措施在本村的落实和执行;负责组织农户将秸秆搬运到指定集中堆放点和对集中堆放点的管理;负责秸秆禁烧期间的田块巡查及农户的联防联控工作。在秸秆禁烧期间坚持做到白天不见烟,夜晚不见火,确保重点区域不发生秸秆焚烧现象。
市政府成立两个秸秆禁烧工作督查组,分工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县区和市经济开发区的秆秸禁烧工作。各县区(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督查组,按照部门联合、形成合力,统一执法的要求,负责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的秆秸禁烧工作。午、秋两季禁烧期间,乡镇(办事处)及村居干部,务必要坚守岗位,没经上级批准不得外出,乡镇(办事处)24小时必须有负责人坚守;乡镇(办事处)禁烧小分队一律驻村工作。
禁烧期间,各村要将重点区域秸秆面积逐组、逐户、逐田登记造册,村两委干部明确分工,责任到组、到户、到田块。
五、组织保障
(一)广泛宣传,加强引导
市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宣传禁烧政策和综合利用技术,提高知晓率和参与率,使广大农民理解支持禁烧工作。负责印制《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烧秸秆的通告》,并组织在各村政务公开栏张贴;负责组织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宣传车、横幅、标语等有效宣传手段,集中宣传,形成浓厚的宣传氛围;负责适时编写工作简报,认真总结阶段性工作,及时向市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