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责任。一是各级要认真编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2010年,县级以上城市、重点镇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包括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消防通信),其他建制镇、集镇、乡村消防规划应与建制镇、集镇、乡村建设规划同步完成;对不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消防规划要及时组织修订。二是各级要完善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加大消防经费投入。确保应急救援平台建设、装备建设和战勤保障体系建设经费全额到位。三是各级要制定突发公共事件消防专项应急预案,建立政府统一指挥,部门联动参与的快速反应系统。四是各级要结合城镇改造,集中整治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及出租屋、“三合一”场所、务工人员聚集地等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
4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检查考评责任。各级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评内容,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定期组织考评验收,定期对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每年对本行业系统消防工作进行考评。
(二)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
1.夯实基层消防工作机构建设基础。农村、社区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组织领导机构,确保基层消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2010年,推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消防安全领导组织;2011年,各行政村、城市社区落实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2.夯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基础。城市社区要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并加强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每个社区要设置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配足配齐灭火器材,保证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在建设农村公路、人畜饮水、农村电网、农村沼气、信息工程等基础设施时,加强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设施器材建设,保证农村公共消防设施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同步发展。
3.夯实消防工作群防群治基础。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要落实消防管理责任,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整改消除火灾隐患。社区内的小场所要实行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开展消防安全互查互督;实行“七户联防”和“门栋关照”制度,轮流值班开展消防安全提示和检查。
4.夯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基础。乡镇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依法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任务。设有治安巡防队的村庄、社区,要建设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加强保安人员消防安全培训,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在治安巡逻的同时开展防火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并承担扑救初起火灾职能。其他村庄、社区要建立群众参加的志愿消防队。2012年前,所有乡镇、村庄、社区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建成专职、志愿消防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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