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杭州市工会经费(筹备金)拨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0〕27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总工会、财政局、地税局拟订的《杭州市工会经费(筹备金)拨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杭州市工会经费(筹备金)拨缴管理暂行办法
(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二○一○年八月二日)
为依法、及时、足额收缴工会经费,规范工会经费的拨缴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65号)等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杭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除工会组织关系不属本市外)工会经费(筹备金)的拨缴管理均适用本办法。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已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缴费单位”)依法拨缴工会经费;开业或者设立已满1年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依法征缴筹备金。
二、拨缴方式及标准
(一)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采取财政划拨的方式,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按月分别划拨到市总工会和区总工会,市、区总工会将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2%返还给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工会。
(二)已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的工会经费,按照代征和直接拨付相结合的方式,由地税部门按缴费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8%代征工会经费;由缴费单位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2%向本单位工会拨付工会经费。
(三)开业或者设立已满1年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由地税部门暂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8%征收筹备金;开征筹备金1年后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由地税部门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征收筹备金,待工会组织建立后再将收取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2%返还给缴费单位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