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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力度,深入推进驾驶员素质教育大纲的贯彻落实,加强营运驾驶员的监管,在提高驾驶员技能的基础上,全面提升营运驾驶员的职业素质水平。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人民群众道路交通基本通行规则、车辆运输基本要求、乘坐车辆应注意的基本安全常识等的宣传教育,让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安全责任人人有责,形成自觉遵章守纪的行为习惯。
  七、加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
  (一)建立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联动机制。各级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联动机制,共同调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共同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共同研究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
  (二)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对屡次发生超速、超员等违法违章、发生交通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客运企业及其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及行政处罚。客运企业因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予以处罚。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撤销职务或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撤销职务的,在5年之内不得担任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6个月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一次死亡3人以上,且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事故的企业,公安部门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责令消除安全隐患;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责令企业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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