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监控机制。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服务、医疗收费等内部管理制度和监控机制。定期或不定期的公布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信息,特别是要加强大型检查项目和特殊医用材料使用信息与费用信息的发布,同时要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反馈。要保证参保人员的消费知情权,严格控制参保人员个人自费比例,在使用自费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时,要征得参保人员或亲属(委托人)的同意。
(四)做好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要确定一名院级领导,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医疗保险工作,制定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相应措施,协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医疗服务管理相关工作。承担省内异地安置和转诊人员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要纳入日常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范围。对参保人员住院病历等资料要单独管理,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要单独建帐,并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发生情况等有关信息。在显著位置上悬挂统一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统一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投诉箱、就医流程。有条件的,还应设立基本医疗保险专用诊室及挂号、划价、取药窗口。
(五)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检查和审核,定点医疗机构要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审核医疗费用所需的全部诊治资料及帐目清单。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使用由财政和税务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协议约定,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对冒名顶替、挂床、分解住院以及超出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所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对平均住院医疗费用畸高的,要增加抽检病历数量,对疑点的重点病历要建档、重审。对过度治疗、滥用药品的要追究医师的责任,建立诚信档案。
(六)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年度考核、分级管理和年检制度。年度考核、分级管理和年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还可邀请有关部门、专家和参保人员参加。
年度考核要严格按照《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办法》和医疗服务协议进行,对落实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就医管理、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医疗费用结算管理、目录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医疗保险基础管理等进行考核,要进行参保人员满意度调查,并结合平时检查或抽查情况综合评定。对年度考核达标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之续签服务协议;对年度考核评定分值较低,考核为倒数几位的,要予以通报、进行整改。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可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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