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地理位置图和医疗机构平面布局图。
1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三)医疗机构定点资格的认定。医疗机构定点资格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认定。省直管单位医疗机构定点资格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认定。定点资格认定工作原则上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按照材料受理、实地考察、研究审定、社会公布4个步骤进行。从受理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完成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工作。
1、材料受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按规定提供的申报定点材料进行初审,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对初审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应给予登记受理。
2、实地考察。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卫生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关人员参加,对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形成医疗机构定点资格考察报告。
3、研究确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召集考察组相关人员,听取考察情况汇报,集体研究确定定点资格。对确定的医疗机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发《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的通知》和颁发《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
4、社会公布。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将定点医疗机构名单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四)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签订。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应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要求,完成计算机联网、医保政策宣传栏制作等事宜,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验收合格,签订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发放全省统一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
(五)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续签与终止。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协议期满后愿意继续作为定点医疗机构的,应当在协议期满前3个月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续签服务协议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自协议期满之日起终止。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或解除、终止协议的,分别报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医疗机构取得定点资格并签订服务协议后,参保人员持医疗保险凭证,可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给予支付。
(一)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定并落实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管理措施。认真执行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支付标准;在诊疗过程中严格按照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努力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
(二)严格遵守处方管理规定。严格遵守《
处方管理办法》,特别是药品处方限量(急性病3-5天、慢性病7-10天、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30天、同类药品不超过2种)的管理规定。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可自主决定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不得加以限制。药品来源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主渠道进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