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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0]149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山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晋政发[2009]2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当前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
  (一)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的条件。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均可申请,并具备以下条件:
  1、经卫生行政部门评审具有级别的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符合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
  2、能够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医疗保险专职管理人员,配备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联网的计算机等专用设备,实行了医疗费用清单制。
  3、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和对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制度。
  4、严格执行国家、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并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5、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6、从业人员全部参加社会保险。
  (二)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应提供的材料。愿意承担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按要求填写《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和附有关材料,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附电子文档),并提供以下材料:
  1、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卫生行政部门印发的医疗机构评审文件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一级以下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执业证书技术职务复印件。
  6、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的内部管理、工作制度和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证明。
  7、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8、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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