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其他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
第十条 实习律师实习期限为一年。实习期从签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应指派符合以下条件的律师对实习律师进行指导,并报所在地律师协(分)会备案: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五年以上或具有大专学历,执业八年以上的专职律师,并且具有一定的业务研究和指导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执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三)愿意担任指导律师,富有责任心;
(四)未受到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一名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律师不得超过三人。
第十三条 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律师身份独立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身份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和相关资料;
(四)以律师名义招揽业务;
(五)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
(六)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七)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故意毁损《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八)其他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十四条 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应当加强对实习律师的管理。实习律师有本规则禁止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实习关系并向所在地律师协(分)会报告。
第十五条 实习律师无正当理由解除实习协议,或者因违反实习协议被律师事务所解除实习关系的,由接受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律师协(分)会报告,律师协(分)会应当收缴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第十六条 实习律师因律师事务所未能履行实习协议而被中断实习的,可以在三十日之内申请转到另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已进行的实习有效。
第十七条 实习律师实习期间应当参加自治区律师协会举办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岗前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颁发律师职前培训结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