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实习律师姓名;
(二)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地址;
(三)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限;
(四)实习律师和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实习的起止时间;
(五)实习律师实习期间报酬及相关费用的约定。
第六条 申请实习人员,应向实习所在地律师协(分)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表》一份,并按要求粘贴近期二寸免冠照片;
(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三)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明复印件一份;
(四)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
(五)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近半年内出具的无受刑事处罚证明;
(六)《实习协议》;
(七)辞去原职的应提供辞职正式批文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复印件等能证明确已离开原单位的有效证明材料;
在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申请兼职实习的,应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允许其兼职实习的证明、工作证复印件;
离退休人员申请实习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退休批准文件复印件;
在人才交流中心挂靠的人员申请实习的应提供人事档案挂靠的交费凭证及档案保管合同复印件。
第七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统一印制,自治区律师协会审核颁发。
第八条 各律师协(分)会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实习证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报自治区律师协会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二)材料不齐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该补齐的内容;
(三)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作出不予颁发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已经颁发的应当收回: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实习的;
(五)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在合伙、个人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