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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实习律师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实习律师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各市律师协(分)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习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经自治区律师协会七届十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望你们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结合本地实际,更好地开展工作。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习律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实习律师的管理,培育法律服务后备力量,维护法律服务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习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为申领律师执业证而申请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实习所在地的律师协(分)会申请实习:
  (一)具有中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四)品行良好;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六)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七)能够专职从事实习工作,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的能够保证实习时间。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律师实习:
  (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
  (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并处于处罚期或处罚期届满后未满一年的。
  第五条 申请实习律师与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签订《实习协议》,明确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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