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实习人员登记表》;
(七)《实习人员申领律师执业证考核表》;
第七条 实习人员所在地的市律师协(分)会应在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考核申请材料之日起配合考核委员会二十日内完成对实习人员的考核。重点考核以下几项内容:
(一)专职从事实习的人员实习时间不少于200个工作日,兼职从事实习的人员实习时间不少于60个工作日;
(二) 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10次接待当事人的活动记录;
(三)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3次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活动记录;
(四)在指导律师指导下进行整理案卷归档的实际操作记录;
(五)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的诉讼、仲裁或者非诉法律事务代理的活动记录;
(六)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办理两件以上法律援助案件的活动记录;
(七)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实习人员培训的各项任务;
(八)基本掌握律师执业基本技能,未出现重大技术性差错;(九)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及律师执业管理制度;
(十)工作态度良好,品行端正、学风正派。
第八条 实习人员经考核合格的,市律师协(分)会应当在二十日内同时在《实习人员登记表》和《实习人员申领律师执业证考核表》中签署意见,报自治区律师协会考核委员会进行核准。《实习人员登记表》作为实习人员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有效证明文件;《实习人员申领律师执业证考核表》由自治区律师协会备案。
第九条 实习人员应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律师协(分)会上报自治区律师协会考核委员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延缓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决定:
(一)以律师身份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身份在委托代理协议和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或签署其他法律文书和律师函;
(三)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和相关资料;
(四)以律师名义招揽业务;
(五)未完成规定的培训课程;
(六)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办理法律辅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