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办法》通知
各市律师协(分)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办法》,经自治区律协七届十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望你们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结合本地实际,更好地开展工作。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的管理,保证实习质量和规范实习考核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依程序取得《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和《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连续实习期限满一年的实习人员。
第三条 自治区律师协会设立实习律师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实习律师考核工作。
第四条 实习期间,实习人员所在地的市律师协(分)会应当定期对本地区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进行实地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载入实习人员档案。
第五条 实习结束,实习人员应撰写实习总结;指导律师应负责对实习人员的思想道德、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进行考评;律师事务所应负责对本所实习人员的品行表现及执业能力进行评估鉴定。
第六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其实习人员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向市律师协(分)会提交下列考核申请材料:
(一)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报告;
(二)指导老师对实习人员的品行表现及执业能力出具的考评意见;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四)自治区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五)《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