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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印发《“保民生送温暖法律援助律师行”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工作程序
  (一)凡本区内实习律师及执业律师均可报名参加本次活动。实习律师参加本次活动的,经司法厅审查可直接发给律师工作者证书。根据司法厅《关于加强新设立律师事务所管理的实施意见》(宁司通〔2010〕26号)精神,在放宽地区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律师参加此次活动的,可放宽实习期需满1年的条件,直接发给律师执业证书,活动结束后可直接到非放宽地区执业,不受“应当在其申请执业的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3年以上方可到非放宽地区执业”的限制。银川市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律师原则上应参加此次活动。未参加此次活动的实习律师,仍由自治区律师协会颁发实习证书,按要求开展实习工作。
  (二)五市司法局应统计其所属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市级法律援助农民工工作站需要援助律师的数量及要求,于3月31日前报司法厅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处。
  (三)申请参加此项活动的人员向所在地市律师协(分)会填报申请表,各地市律协(分会)整理后报自治区律协,由自治区律协秘书处对申请人员进行初审。
  (四)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处和自治区律师协会对申请参加活动的人员进行审查,本着就近原则,对符合本次活动要求的人员根据法律援助机构的需求进行分配。
  (五)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接领参加活动人员,指导其了解掌握法律援助制度和规定,安排参加活动人员规范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加强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每月应指派参加活动的人员办理不少于2件的二类法律援助案件,并支付相应的办案补贴。对在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参加活动的人员,所在法律援助机构帮助其解决食宿问题。
  (六)实习律师申请参加此项活动的,需提供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实习证明,在其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参加活动,开展服务,并接受法律援助机构专职法律援助律师的指导。没有专职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可安排在法律援助机构工作3年以上、具有丰富经验的工作人员对实习律师开展活动进行指导。
  五、组织领导
  为开展好此次活动,司法厅决定成立由王正升厅长任组长,李春劳副厅长和自治区律师协会会长赖声洪任副组长,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处处长、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处处长及五市司法局局长为成员的全区“法律援助律师行”活动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处、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处、自治区律师协会的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此项活动的开展和实施工作。
  六、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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