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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实施意见

  三、规范项目管理,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五)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不断完善项目管理制度,争取中央、省上财政支持,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对已开工正在建设的廉租住房项目,督促加快建设进度,使之尽快配租(售)使用。同时将2007、2008年开工建设的廉租住房3408套全部建成并配租(售)给廉租户。2010年计划开工建设廉租住房4316套,在原开工建设的基础上, 2011-2012年再建设2700套,使廉租住房总数达到2万套以上,将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全部实物配租,实现应保尽保。
  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步伐。从2009-2013年完成450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任务,新建住房1000万平方米,解决近12万户棚户区居民和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2009年已改造35万平方米,2010年改造50万平方米,2011-2013年每年计划改造122万平方米。 
  四、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力度
  (六)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和资质监管。严禁非房地产主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商业性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业务。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的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市建设局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管理,严格准入门槛,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金最低提升至1000万元以上。严格实行房地产开发企业总量控制,对成立满3年无开发项目的开发企业注销其资质,促进房地产企业做大做强。
  (七)加大交易秩序监管力度。对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将批准预售的项目名称、预售时限、套数、面积、价格,通过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网站和媒体对外公示,开发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公示价格,对擅自调高销售价格的,市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向省政府申请进行价格干预。市发改委、国土局、建设局、规划局、审计局、地税局、工商局等部门要配合物价局、房产局做好商品房的价格监测和干预工作。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贵宾卡等方式向购买人收取定金或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变相预售商品房,对违规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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