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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江西省第一批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江西省第一批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
(赣发改环资字[2010]1501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缓解资源和环境约束矛盾,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资源节约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6〕33号)精神,我委下发了《关于开展江西省2010年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的通知》(赣发改环资[2010]580号),经各设区市发改委、省直有关部门推荐,并经我委组织专家认真评审,确定了新余市、丰城市、鹰潭(贵溪)铜产业循环经济基地、江西稀有金属钨业控股集团公司、赣州虔东稀土矿业有限公司等60个市、县、工业园区和企业为第一批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单位(详见附件),现下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单位要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的目标,着眼于资源的高效和循环利用,结合各地、各有关部门的特色和优势,积极探索和实践区域和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思路和方式方法。
  二、试点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精神,根据《关于开展江西省2010年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的通知》(赣发改环资[2010]580号)和随文下发的《江西省循环经济试点标准(试行)》要求,编制符合实际情况和试点要求的《循环经济试点实施方案》,并于2010年10月20日前报送我委(一式二份),我委将组织专家对试点单位上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和论证。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落实试点单位的循环经济建设条件,有步骤地积极推进实施《循环经济试点实施方案》,我委将在适当时候对试点单位的试点工作成效进行评估,对其中试点成绩突出、特色优势明显、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性的,列为省级循环经济建设示范单位。具备条件的,推荐为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单位。
  四、列入省循环经济试点和示范的单位,在安排国家和省循环经济、节能技改、节能奖励、清洁生产、环保等专项资金时给予倾斜,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方面的项目积极向国家组织申报,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和试点区域内企业优先组织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资格认定,优先组织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项目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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