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鲁煤安管〔2010〕162号)
各省属煤炭企业,各市煤炭管理部门: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0]77号),以及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煤监〔2010〕152号),结合山东煤矿实际,为切实促进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落实,全面强化安全管理,推动煤矿安全工作整体上水平,有效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减少零星事故,实现全省煤矿安全形势稳定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全面落实国发[2010]23号、鲁政发[2010]77号文和省委、省政府17号文为动力,着眼于转方式、调结构,实现煤矿安全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加强煤矿基础管理、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夯实安全生产根基;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与执法检查,强化考核和责任追究,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主要任务。在立足“三个坚持”工作思路基础上,通过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强化监督与现场执法检查,集中整治重大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通过强化生产技术管理,强制推行先进适用装备,提升煤矿整体技术装备水平;通过健全完善灾害预报预警预防机制,强化应急处置管理,提高煤矿防灾抗灾能力;通过政策引导,持续加大安全投入,严格行业安全准入,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三)工作目标。巩固发展煤矿安全稳定局面,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升,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提升煤矿安全管理水平
1、从严依法组织生产。各单位要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保证安全责任落实进头面,从严查处“三超”、“三违”及超层越界盗采等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正常生产煤矿原则上应在一个水平生产,近距离煤层应尽量采用联合布置开采方式,减少生产水平。上、下组煤配采的煤矿和多水平开拓煤矿上、下水平交替期间、薄煤层开采及残采的煤矿,可允许两个水平同时生产。两个水平同时生产的煤矿应按隶属关系经省属煤炭企业、市煤炭管理部门批准,报省煤炭工业局备案。原则上一个生产水平的大中型煤矿不得布置三个及以上采区、四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经批准二个生产水平同时生产的,不得布置四个及以上采区、五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一个回采工作面和二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二个回采工作面和四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小型煤矿一个采区内只准布置一个采煤工作面、二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经批准二个生产水平同时生产的,最多布置三个采区、三个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严格控制入井人数,每个采区同时作业的采、掘人员每小班:年核定生产能力90万吨以上的煤矿不得超过100人;年核定生产能力30-90万吨(含90万吨)的煤矿不得超过85人;年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及以下的煤矿不得超过60人。要严格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管理,凡涉及“三下”开采、放顶煤开采等特殊开采,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组织技术“会诊”,经批准同意后方可组织生产;否则坚决停产整顿。要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严厉打击无证开采、生产许可证过期失效等非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