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计算口径有关问题的通知
(铜政办〔2010〕65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申报征缴工作,根据《
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省政府第128号令),结合安徽省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计算口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计算口径
参保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当期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个人月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按照参保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计算各项社会保险单位部分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