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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直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直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0〕75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市直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教育费附加)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资金的分配、使用和拨付程序,提高财政资金科学化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鄂政发〔2009〕1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市直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使用范围

  教育费附加是加快地方教育事业发展,扩大地方教育经费来源的教育专项资金。市直教育费附加用于市城区教育资源布局调整,改善市属学校办学条件,补充完善市属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和师资培训,支持市属职校学校建设。教育费附加依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教育费附加安排以基础教育为主,按有关规定安排职业教育。

  二、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教育费附加作为教育专项资金,根据“先收后支、列收列支、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结余结转”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二)统筹安排原则。教育费附加结合学校非税收入统筹使用,以调整市直教育结构,促进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三)绩效预算原则。注重发挥教育费附加的使用效益,做到预算有目标、项目有评审、执行有考核、绩效有评价。

  三、使用安排

  教育费附加支出安排,按照学校申报、教育局提议、财政评审、政府审批的程序进行。在执行过程中个别项目确需进行调整的,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再行调整。具体操作程序:

  (一)各相关学校根据本单位改善办学条件实际需要,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教育局申报下一年度项目;

  (二)市财政局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收入入库数通报市教育局;

  (三)市教育局根据年度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单位需求,编制教育费附加年度总项目、分类计划,并于每年3月底前报市财政局;

  (四)市财政局审核教育费附加年度总项目、分类计划,实行项目的财政投资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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