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0〕105号 2010年5月14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2010年是实施《甘肃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6-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的最后一年。该《规划》自1996年实施以来,各级政府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有效发挥了《规划》在加强宏观调控、严格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控制和管理作用。由于受当时经济形势、社会发展和技术手段等因素的影响,《规划》无论从实用性、科学性和对经济形势判断的前瞻性以及各类用地指标控制规模等方面,都已不能完全适应我省近年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目前,《甘肃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已编制完成,正处在报批阶段。在新旧规划衔接之际,为加强土地管理工作,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现就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抓紧组织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目前,市级规划修编已基本完成。县、乡级规划是落实省、市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统筹协调和合理安排各类用地、落实土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性规划,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将规划修编工作列入今年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规划修编领导小组,明确规划编制机构,确保今年全面完成规划修编任务。
二、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质量。在规划修编工作中,要严格遵循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的原则,层层落实各项规划控制指标。并将第二次土地利用调查数据作为本次规划修编的基础性数据,提高修编工作的科学性,确保规划修编质量。
三、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责任和经费。各地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照法律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级政府批准,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级政府批准。各地政府应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经费纳入相应年度的本级财政预算足额予以保障。
四、严格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土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城乡建设中审批建设用地的重要依据。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建设占用土地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律不得办理农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更不能以城市建设规划代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用地。确因发展需要必须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用地不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县级政府须组织编制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同意,报省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规划调整方案未批准前,不受理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报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