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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加快推进职业教育攻坚工作的若干意见

  (十三)落实鼓励职业教育发展的税收和收费优惠政策。对从事学历教育的职业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依法免征营业税;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职业院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用于职业教育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职业院校依法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职业学校建设过程中涉及我市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服务双方协商的基础上,适当减收或免收。对实行“公办民助”、“民办公助”、股份制的职业学校及民办职业学校在税收和收费优惠方面享受同等政策和待遇。

  (十四)优化项目资金投入方式。对各县区财政或引进社会资金建设符合条件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在省财政按投资额的20%给予奖补的基础上,市财政予以10%奖补;对各县区财政或引进社会资金进行的符合条件的职业学校综合性建设,在省财政按投资额的10%给予奖补的基础上,市财政予以5%的奖补。对职业教育投入政策落实到位、职业教育攻坚工作成效显著的县区给予奖励。各级财政奖补资金要足额用于职业教育发展。

  六、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

  (十五)深入开展职业教育强县创建活动。农村职业教育是全市职业教育工作的重点,也是职业教育攻坚工作的难点。各县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按照《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09-2012年职业教育强县(市)创建规划的通知》(教职成〔2009〕672号)和市教育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驻马店市2009-2012年职业教育强县创建规划》要求,完成职业教育强县的创建任务,有效提升职业教育服务农村经济发展的能力。

  (十六)加大农村职业教育投入力度。要以开展职业教育强县创建活动为抓手,加大对农村职业教育的投入,改善农村职业教育办学条件。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培训和农村二、三产业技术培训,充分利用职业教育资源开展农民免费培训试点工作,利用国家强农惠农政策支持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努力实现职业教育与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职业教育与县域经济同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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