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业准入条件,提高准入门槛。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加大对重点食品、重点环节和重点地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合格食品实行下架、退市或责令企业召回。改进抽检手段,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追踪溯源、排查举报线索等方式,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各环节执法衔接,联合开展监督抽查,提高监管效率。
(五)强化行政执法。保障基层执法单位的执法装备、检测设备和经费,提高执法能力。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加强评议考核,落实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着力纠正执法监管中的不作为和乱作为问题。加强执法队伍思想、业务和作风建设,提高执法队伍依法行政水平。健全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快速通报制度,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查处食品安全重大案件,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六)加强食品行业自律。加快建立以守法遵章为准绳、社会道德为基础、企业自律为重点、社会监督为约束、诚信效果可评价、诚信奖惩有制度的食品企业诚信体系。抓紧制订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和诚信体系评价标准。选择企业开展诚信体系建设试点。
三、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2010年5月)。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直属有关部门(即前述责任部门,下同)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认真做好食品安全整顿的动员部署工作,并于2010年5月3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报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食安办)。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2010年6月至2010年12月)。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直属有关部门要按照整顿工作方案,深入开展整顿工作。各市、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要组织有关部门适时对整顿工作进行督查。省食安办于2010年12月组织检查组对各市、县整顿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报省政府。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直属有关部门于2010年12月2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的阶段性整顿工作情况报省食安办。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2011年2月)。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直属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于2011年1月20日前将总结报省食安办。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市、县整顿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并将考评情况报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