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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


  公办普通高中招生要坚持全面评价、择优录取原则,依据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录取。各市、县要根据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结合普通高中办学条件和办学目标,制订招生计划,并严格按照招生计划进行招生录取,不得随意扩大招生规模;要逐步扩大公办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均衡分配到初中的比例,要严格执行招生纪律,不得招收计划外的学生, 严禁招录被其他高中学校正式录取的公费生,严格执行择校生“三限”(限招生人数、限学业成绩、限收费标准)政策。公办普通高中不得举办高考复读班,不得与任何机构联合在校外举办复读班或复读学校。省教育厅要加强对市县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制订、执行和录取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将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和录取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

  (八)严格规范学籍管理。积极推行电子学籍管理,严格执行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和《海南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各项管理制度。利用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对学生的入学、流动等进行监控,及时掌握学生人数的变化情况,不得虚报学生人数,冒领人头费。严禁空挂学籍。义务教育学校要均衡编班、均衡配置教师。 

  (九)严格规范学生用书。中小学教材必须在省教育厅每学期颁布的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中选用;教科书一经使用,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不得随意更换版本,不得在用书目录外组织学生统一购买教学用书。严禁任何部门、学校和教师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资料。

  (十)严格规范教师教学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规范中小学教师的职业行为。坚决纠正一些教师不思进取、工作敷衍塞责、不关爱学生等行为。中小学校一律实行教师集体办公制度,加强对教师教学常规的管理。严禁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有偿家教。 

  (十一)严格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全面贯彻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各项政策,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合理的办学支出要从公用经费中开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和家长收费,严禁一边免费,一边收费。普通高中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加、分解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盈利原则,及时结账,节余的要及时退还给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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