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
(琼府办﹝2010﹞6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市县政府在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中的管理职责和工作任务
市县政府要担负起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主要责任,把规范办学行为作为“以县为主”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工作机制,依法实施管理。根据本地中小学办学行为、学生课业负担等状况,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规范管理办法。继续加大教育投入,逐步提高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标准,在重视校舍建设的同时,重视学校教学设备设施配置和实验室、图书室建设,重视教师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大班额问题。坚持以科学严谨的标准和机制评价教育和学校的发展状况,不得向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下达升学指标和简单用升学率指标评价教育工作。完善和强化乡镇中心学校的管理职能,健全覆盖所有学校和教学点的管理体系,为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提供基本保障。
二、着力解决当前影响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
(一)合理设置学校办学规模,严格控制班额。各市、县要结合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农村初中改造工程的实施,统筹城乡学校建设和改造规划,进一步调整学校布局,推进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小学规模一般控制在6-24个班为宜,最大不超过36个班,每班学生为20-45人,交通不便的地区可设立教学点保证适龄儿童入学;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规模控制在12-36个班,每班学生30-50人;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规模控制在12-48个班,每班学生40-50人。
(二)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计划。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课程方案、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全部课程,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不得随意调整课程难度和教学进度。普通高中必须确保学生完成所有必修课程和必选课程,文理分科应不早于第二学年末。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执行课程计划情况的督促检查,并将其作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首要工作来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