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真做好教学管理和就业服务
(一)注重培训质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选择师资力量强、教学质量好的技工学校或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各承训学校要结合退役士兵特点,科学设置专业,有针对性地制订教学计划,优化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重点传授就业需要的专业技能,严格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确保培训质量。
(二)严格在校管理。退役士兵学员原则上混合编班,与其他学员同学习、同实训、同生活。各承训学校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校纪校规,加强日常管理,增强退役士兵学员的自律意识和纪律观念,促进良好校风学风的形成。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和校规校纪的,要严肃处理。
(三)搞好就业服务。承训学校要按照谁办学、谁负责推荐就业的要求,积极指导并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就业。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依托人力资源市场以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培训后的退役士兵纳入当地劳动力信息资源管理系统,根据国家就业方针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搭建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平台。各市、县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优惠政策,促进退役士兵就业,鼓励和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四、加强对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的安排与使用管理
(一)补助标准和经费来源。
1.技工学校教育。对自愿参加技工学校教育的退役士兵,按每人每年4000元的标准安排职业技能培训补助经费。培训补助经费主要用于退役士兵学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等培训支出,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2.短期职业培训。退役士兵参加职业培训的,财政部门按照海南省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标准给培训机构拨付培训补贴。
3.培训补贴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纳入省本级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将退役兵士职业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就业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省财政部门统筹就业专项资金,确保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政策落实到位。
(二)资金使用和管理。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加强对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