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
(琼府办﹝2010﹞6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化我省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提高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培训和就业服务的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重要意义。对退役士兵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是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把退役士兵培养成有一技之长的技能人才,提高劳动者素质;有利于解决当前退役士兵就业安置难的问题,促进国防建设;有利于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进一步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要求,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促进退役士兵就业为目标,进一步完善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帮助退役士兵提高市场就业能力,拓宽就业安置渠道,为国际旅游岛建设、和谐海南建设、促进国防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三)目标任务。通过财政扶持等手段,广泛动员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使每一位符合条件的有就业培训意愿的退役士兵都能得到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并掌握至少一种职业技能,依靠自己的能力实现就业。
二、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对象和形式
(一)培训对象。凡服役期满正常退出现役,符合我省安置政策,在安置期内的退役士兵(含转业士官、复员士官和义务兵,下同),均可自愿报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二)培训形式。分为技工学校教育和短期职业培训两种形式: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的退役士兵,自愿免试进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省级重点以上技工学校学习,参加一次性技工学校教育,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可获得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退役士兵也可以自愿报名申请参加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培训机构开展的短期职业培训,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可获得学校培训结业证书;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