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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学习宣传活动的通知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学习宣传活动的通知


省局机关各处(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发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决定在省局机关开展《保密法》学习宣传活动,并制定活动方案(《保密法条文释义》发给机关各处),现就开展《保密法》学习宣传活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处(室)要从讲政治、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保密法》学习宣传活动的重要意义;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广泛深入的开展《保密法》学习宣传。
  二、要充分利用省局发放的《保密法条文释义》,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保密法》的新规定、新内容,明确学习宣传要求,突出学习宣传重点。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学习,不断提高依法履行保密工作领导责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同时,要切实加强涉密人员的学习,结合岗位需要,熟悉掌握保密法律知识和各项要求,自觉履行保密义务。
  三、请各处(室)将各自开展《保密法》学习宣传活动开展情况,于8月20日前向局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
  联 系 人:李蕾
  联系电话:87979022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学习宣传活动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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