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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保护与建设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保护与建设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10﹞6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

  为客观评价我省各市、县人民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情况及成效,全面推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问责制的落实,省政府决定开展生态保护与建设评价工作。《海南省生态保护与建设评价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海南省生态保护与建设评价暂行办法

  一、评价目的

  客观评价我省各市、县人民政府履行生态保护与建设责任的情况,以及各市、县人民政府落实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的成效,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进一步推动海南生态省和国际旅游岛建设,促进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评价对象

  本暂行办法评价对象为我省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和近岸海域水质状况,林业生态建设与森林资源保护绩效,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城镇建成区绿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和节能降耗绩效。

  四、评价指标

  评价指标包括城市(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近岸海域水质达标率、林业生态建设与森林资源保护绩效、生活垃圾处理率、城镇建成区绿地率、COD(化学需氧量)和SO2(二氧化硫)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绩效、节能降耗绩效。

  (一)城市(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包括县城以上城市(镇)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质达标率及二级保护区水质达标率。具体计算方法为:

  城市(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一级保护区水质达标率+二级保护区水质达标率) /2]×100%。其中:一级保护区水质达标率=水质达标次数/监测次数;二级保护区水质达标率=水质达标次数/监测次数。

  (二)近岸海域水质达标率。指考核年内水质达标次数占水质监测总数次数的比率。水质是否达标以该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目标衡量。具体计算方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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