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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在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给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保人员优惠财政补贴的通知

海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在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给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保人员优惠财政补贴的通知
(海人计生[2010]27号)


各区人口计生局、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在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给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保人员优惠财政补贴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给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农保人员优惠财政补贴通知如下:
  一、给予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参保人员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按100元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经费由省、市财政按4:6的比例分担。上述人员可以在政府代缴费的基础上按规定继续缴费。
  二、给予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结扎户(含上吉尼环)家庭参保人员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按100元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经费由市、区财政按55:45的比例分担,上述人员可以在政府代缴费的基础上按规定继续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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