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各地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使用《药品目录》的指导管理。医师开具西药处方须符合西医疾病诊治原则,开具中成药处方须遵循中医辩证施治原则和理法方药,对于每一最小分类下的同类药品原则上不宜叠加使用。对按西医诊断开具中成药、按中医诊断开具西药等不合理用药、重复用药和药物滥用等,要明确相应的处罚措施并纳入定点协议管理。要采取措施鼓励医师按照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型后缓(控)释剂型等原则选择药品,鼓励药师在调配药品时首先选择相同品种剂型中价格低廉的药品。
八、各地要参照卫生等有关部门制定的
处方管理办法、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加强对临床用药合理性的监督检查,切实按照药品限定支付范围,完善药品费用审核办法,严格药品费用支付管理。要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使用《药品目录》的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定点服务考核范围,并进一步完善管理考核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九、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用药分类支付管理办法。对于《药品目录》内同一品种剂型规格的药品,可探索设定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对临床紧急抢救与特殊疾病治疗所必需的目录外药品,要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制度并明确相应的审核管理办法。对于《药品目录》内可用于自我药疗的药品,原则上规定为,参保人员住院使用时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使用时限个人帐户支付。对于未列入《药品目录》但由目录内西药品种组成的复合药(包括含药大输液),如果其价格不高于其所组成药品价格之和的,可视同乙类药品按规定予以支付,具体管理办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原《
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内的复合药,若其所组成的单方成分均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内的,其价格不高于其所组成药品价格之和的,可暂予顺延使用至复合药管理办法出台。
十、做好药品目录管理与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和费用结算管理的衔接。本版《药品目录》未列入的放射性同位素类药物,将纳入医疗服务项目范围进行管理,各地在具体办法出台前仍可按原有政策执行。对于《药品目录》内的影像诊断用药,要结合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加强费用的审核支付。对实行按总额、按病种、按定额等结算办法的地区,要从保障参保人员获得必需药品的角度出发,探索完善相应的考核管理措施,以确保在控制费用、强化管理和建立风险共担机制的同时,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权益。
十一、《药品目录》统一于今年9月1日开始执行使用。同时,2005年版《
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停止使用(因病情需要,确需使用的,经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批准可适当延长至当次住院终结)。
十二、《药品目录》实施过程中,依据药品使用情况,遵循医学原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做必要调整。
十三、本《药品目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各统筹地区要加强对《药品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如有问题,要及时报告。
联系人:程 勇 联系电话:0791-6386253
二0一0年七月二日
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010年版)
凡 例
《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简称《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和参保人员购买与使用药品不受《药品目录》的限制。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分类与编号、名称与剂型、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是《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具有政策约束力。
一、目录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