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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0]15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和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过组织专家进行药品遴选,并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将《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制定2010年版《药品目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江西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文件的重要举措,对于完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群众的保障水平,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做好《药品目录》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2010年版《药品目录》在保持参保人员用药政策相对稳定连续的基础上,根据临床医药科技进步与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变化,适当扩大了用药范围和提高了用药水平。本版《药品目录》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和强化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准。

  三、《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其中,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用准入法,规定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中药饮片部分用排除法,规定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和目录外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具体给付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强全省《药品目录》内药品个人支付比例的规范管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已全部列入《药品目录》甲类药品。各统筹地区不得对甲类药品再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要将甲类药品全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给付。《药品目录》内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由各设区市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全市范围内统一设定,原则上按15%或10%确定,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各设区市设定乙类药品自付比例情况需报省厅备案后实施。对《药品目录》部分乙类药品全省统一给付办法,其中:对西药(951号)腹膜透析液全省不设定乙类药品的个人自付比例,全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给付;对于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不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对省属运行单位(含省本级)乙类药品个人负担比例由省厅设定。

  五、我省《药品目录》通用名和商品名、异名对应工作由省厅组织实施。各统筹地区要在今年8月31日前,按照省厅目录异名对应指南和工作要求,认真完成药品数据更新工作。各地要严格执行《药品目录》中规定的药品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要按照药品通用名称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不得按商品名进行限定,不能以药品数据库没有更新为由拒付参保人员费用。各设区市、各统筹地区不得再行调整或另行制定药品目录。

  六、各统筹地区对本地区管辖范围内经省级药品监督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可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咨询论证,并征求卫生、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意见后,制定限于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纳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清单和支付办法,并报省厅核准备案。省直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清单和支付办法,由省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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