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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七、各地要参照卫生等有关部门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加强对临床用药合理性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药品目录》限定支付规定,完善药品费用审核办法,控制不合理药品费用支付。要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使用《药品目录》的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定点服务考核范围,并进一步完善管理考核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八、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用药分类支付管理办法。对于《药品目录》内品种剂型相同的药品,可探索设定同一编码药品的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对乙类药品中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的药品,可适当加大个人自理比例,拉开与其他乙类药品的支付比例档次。对临床紧急抢救与特殊疾病治疗所必需的目录外药品,要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制度并明确相应的审核管理办法。对于未列入《药品目录》但由目录内西药品种组成的复合药(包括含药大输液),如果其价格不高于其所组成药品价格之和的,可视同乙类药品按规定予以支付,具体管理办法制另行制定。
  九、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充分征求卫生、药品监管、物价等部门和有关专家意见后,制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范围的限于生产医院使用的医院制剂目录,明确支付比例。
  十、各地要及时做好《药品目录》内药品名称的对应工作,要在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药品数据库的更新工作。要按照药品通用名称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不得按商品名进行限定,不能以药品数据库没有更新为由拒付参保人员费用,确保《药品目录》平稳实施。
  十一、本《药品目录》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浙劳社医[2005]77号)同时废止,《关于将2003年我省适当补充的药品保留在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的通知》(浙劳社医[2005]78号)中,未列入《药品目录》的药品,继续保留在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范围内。各地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系。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凡 例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简称《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和参保人员购买与使用药品不受《药品目录》的限制。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分类与编号、名称与剂型、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是《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具有政策约束力。
  一、目录构成
  (一)《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
  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所列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均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1215个,中成药1105个,民族药46个;仅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18个;仅限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4个。
  中药饮片部分所列中药饮片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包括中药饮片127种及1个类别。其中,单方不予支付的有99种;单、复方均不予支付的有28种和1个类别。
  (二)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分甲、 乙类。西药部分甲类药品品种349个,乙类药品品种866个;中成药部分甲类药品品种154个,乙类药品品种951个。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在药品费用支付时不分甲、乙类。
  二、编排与分类
  (三)西药、中成药、民族药分别按药品品种编号,同一品种只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标注“★”,并在括号内标注该品种编号。药品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四)西药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和临床科室用药分类,中成药主要依据临床科室用药和功能主治分类。临床各科医师依据病情用药,不受《药品目录》分类的限制。
  三、名称与剂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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