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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发展改革系统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自查和抽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发展改革系统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自查和抽查工作的通知
(苏发改稽察发〔2010〕346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和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具体方案》要求,从2009年11月开始,全省各地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排查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就全面开展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监管职责情况的排查工作也作了部署(发改办稽察〔2009〕2647号)。

  今年3月5日至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赴江苏稽察组对省发改委和部分市、县发展改革委(局)2008-2009年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监管职责情况进行了抽查。从这次抽查的结果看,我省发展改革系统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监管职责情况总体良好。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的节能评审、招投标审核等单项评审、审核尚有欠缺;二是少数项目的审批程序过于简化;三是部分项目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不符合要求,个别项目的概算调整缺少资质单位的评估论证;四是项目建设资金落实工作重视不够。

  为做好我省发展改革系统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专项治理工作,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发展改革系统全面开展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监管职责情况的排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范围

  2008-2009年市、县(市)发展改革委(局)审批、核准或备案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资金申请报告或项目备案申请报告的规模以上项目。规模以上项目的口径严格按照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意见》(苏治工发〔2009〕4号)明确的范围:即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县级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市级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其它投资项目的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

  二、排查内容

  按照苏治工发〔2009〕4号文件规定进行排查,重点围绕以下七个方面内容进行排查:

  (一)审批、核准的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及市场准入标准;是否存在越权审批或核准问题;备案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是否存在以备案代替核准问题;是否存在未通过用地预审、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审查,但已审批或核准项目的问题;是否存在“分拆审批(核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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